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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核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09-28 14:24: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发表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准,并依照规定报请审批。
  第三条 市和区、县统计局依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对发表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审定。 
  第四条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区、县统计局核准。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
  第五条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申请发表统计资料,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一)申请发表统计资料的函;
  (二)拟发表统计资料的全文(须注明提供统计资料单位的名称);
  (三)填写完整的《统计资料发表申报表》。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对报审单位提交的有关申办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审定标准的,予以批准。
  第八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统计局2002年4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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