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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09-28 14:30:00

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

国统字[1997]282号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行为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5]220号)文件中“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应当理解为:

  一、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信函等,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以口头、电话直接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三、对统计部门的催报置之不理的。

  据此,你省烟台石玉制品工业有限公司,在统计部门三次催报统计资料的情况下,虽然未直接表示拒绝,但对统计部门的催报置之不理,其行为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
  特此复函。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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