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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09-28 14:30:00

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统字[1995]220号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国统办字(1995)16号文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鲁统字[1995]113号)收悉。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拒报统计资料”的涵义问题,我局曾以国统字(1993)286号做出解释,后又以国统办字(1995)31号作了补充性解释。为便于统计执法中把握界限,现针对当前统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拒报现象,特就“拒报统计资料”综合解释如下: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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