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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2-01 10:41:00 |
一、为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督统计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8条、第10条的有关规定,各街道及区属有关委办局的统计机构对管辖的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区统计局负责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与管理。 五、各统计机构的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在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管理权限,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执行。 六、各统计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检查员,按法定权限履行统计执法检查,协助区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七、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职责 1、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2、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检查统计违法行为; 3、独立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4、对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下发《统计报表催报书》、《责令限期改正书》、《查询书》、《送达书》。 5、及时上报《统计执法情况月报》。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执法检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起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管理制度等; 2、是否存在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3、是否依法进行了统计登记及变更; 4、在岗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6、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行为; 7、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统计执法检查的任务 1、日常检查:每年初区统计局根据各统计机构的不同情况,确定每名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全年检查任务。 2、集中检查:根据市、区统计局的部署完成全区性统计执法大检查任务。 十、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时,应严格按照《西城区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一、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在本机构其他人员配合下,独立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若遇到重大案件,可以经主管领导批准,提请专职检查员配合检查。 十二、区专职检查员对兼职检查员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十三、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另发) 十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统计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敢于和善于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十五、对具备下列条件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依法履行职责,自觉维护统计法制的严肃性,在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怕打击报复,坚守工作岗位,敢于同一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的; (三)积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在协助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中作出较大贡献; (四)统计检查人员坚持依法办事,在统计检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十六、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奖励,应在适当的会议和文件上公布,对个人的奖励应记入本人档案。 十七、统计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完成统计执法检查任务的;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证人或案情有关资料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八、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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