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统计执法检查做到规范化、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执法制度。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要依法进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三、西城区局成立统计执法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行为,要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理,予以纠正。其具体形式为责令限期改正、查询、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审理、听证、处理、结案。
五、责令、查询、催报 ㈠对有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综合统计部门对管理单位的催报及迟报记录制度》,由各统计部门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填写《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并负责送达。 ㈡对不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统计登记、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任用未取得《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单位,由各统计专业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负责送达。送达证明应由专兼职统计执法专职人员统一保存、归档。各统计专业人员要及时反馈责改后的情况。 对愈期不改正或二年内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区统计执法队负责立案查处。 ㈢各统计专业人员对基层报表指标数值有疑问时,应及时发送《统计检查查询书》,对未按期答复的,要及时反馈,由区统计执法检查队负责立案查处。
六、初步调查 ㈠统计检查调查前,应确定二人以上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填写《统计调查/检查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执法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检查负责人必须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可行驶下列权利: 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3、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和《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检查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证据必须属实才能做为案件的根据。取证应当全面、客观、真实,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㈢检查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被调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调查笔录更改时,可以允许,但要注明原因。 ㈣收集证据应取得原件、原物,如果不能,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或让被查单位出示证明材料,并盖单位公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要采用登记保存的方法,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㈤调查终结后,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经检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构不成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再调查,并填写《统计调查/检查登记表》。 2、认为统计违法事实存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填写《统计调查/检查登记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区统计局执法检查队,进行立案调查。 ㈥调查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案件的查处情况,不泄露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事宜。
七、立案调查 ㈠立案的范围 1、公民、法人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 2、业务部门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3、各种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4、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统计违法案件; 5、其他形式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㈡需要立案的案件,确定不少于2人的案件负责人,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案件负责人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立案依据、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责任人、违法事实及性质、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报告时间等。 ㈢立案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㈣办案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要申请回避;被查单位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要求,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回避。
八、审理 ㈠调查终结后,案件负责人应将全部案件材料报区统计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区统计案件审理小组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由区统计局法规科、执法队负责人及非涉案检查员组成。 ㈡区统计案件审理小组应在五日内完成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调查程序、处理依据、处罚种类的审查。 ㈢区统计案件审理小组在审理中认为需要做补充调查时,可以退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认为依据的法律适用不当,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处理。 凡重大复杂案件或审理意见和调查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时,由局长办公会最终决定,并附会议记录。 ㈣对确认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㈤区统计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后,应写出《案件审理记录表》,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九、听证 ㈠罚款金额三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并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应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七日前填写《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㈡听证会由专职统计执法人员主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调查人员、非本案调查人员(一般为三人)参加。局长要填写《听证主持人指定书》,设书记员一名。听证会对证据进行核查,不讨论处罚的具体情况。听证会要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㈢听证结束后,要提出听证会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报主管领导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
十、处理 ㈠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应对统计违法案件认真审阅,并提交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罚金额等严格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局长办公会讨论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时,案件承办人员、复审人员应列席,承办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㈡做出处理决定前,案件负责人应向当事人讲明违法事实、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㈢对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职务的,承办人员要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书》,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回执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我局备案。 ㈣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由送达人员两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原因、送达时间、地点及在场人,留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㈤送达时,要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向当事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的,处罚决定无效。 ㈥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应在决定生效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十一、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案件负责人应写出结案报告,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结案。
十二、立卷归档 根据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承办人员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案件档案应具备以下材料的原件: ㈠处理决定。 ㈡批准立案的根据。 ㈢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 ㈣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或对核查事实的意见。 ㈤ 被处罚主体的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㈥结案报告。 ㈦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十三、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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