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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伪造、篡改、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2-01 10:46:00
十二、伪造、篡改、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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