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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执法依据
九、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2-01 10:49:00
九、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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