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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执法依据
八、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2-01 10:49:00
八、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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