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查询
区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机关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
法律依据
二、拒报统计资料
四、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
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五、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
六、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区执法依据
区执法依据
七、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2-01 10:50:00
七、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