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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房地产报表
一、总说明
二、修订内容
三、报表目录
四、调查表式
五、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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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房地产报表
一、总说明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7-01-08 13:15:00

房地产开发

为了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整体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完成上报国家统计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统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或经营活动的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统建、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以及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非房地产企业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也包括在统计范围内。

房地产开发统计还包括企业自身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如自建自用的房屋、设备购置等,但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法人单位填报本企业全部活动内容;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产业活动单位只填报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有关的内容。

(二)实施范围

本制度实施范围为本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或单位。各张报表的实施范围相见“三、报表目录”中的规定。

(三)统计原则

房地产开发统计严格执行“法人经营地统计”的原则,若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的,以主要办公地为准,上报统计报表。在地统计应注意的有关问题详见附录(二)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四)具体要求

1.本制度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改变。

2.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3.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4.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上报统计机构的报表一律使用加盖公章的原件,不得复写、复印。

5.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网上报送,实施网上报送的要按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网报单位仍须向统计机构报送纸介质报表,并注意留存报送内容与填报依据。

6.本制度规定了区县统计机构向市级统计机构、市级统计机构向国家统计机构上报数据的时间和方式,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区县统计局自行制定,但要求企业上报财务表的时间不得早于月后10日,投资表的上报时间不得早于当月27日。5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应在月后8日前从网上向国家统计局直接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网址http://www.3000.gov.cn。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度规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有无经济活动的都应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和《房地产业财务状况》(X103表、X203表)统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X201表、X202表时,必须严格执行按项目填报的要求,保证一个项目填报一套表,不得擅自合并项目。

7.为了各单位集中力量做好年报工作,2007年1月份月报免报,从2月份开始执行。

8.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市、区县两级统计机构的其他统计调查。

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活动情况

为了解全市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企业生产经营整体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完成上报国家统计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统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企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活动情况,房地产业财务状况。

(二)实施范围

本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及其他房地产业单位。年报定期报表填报范围为:年收入为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法人单位。

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活动。物业管理指: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房地产中介服务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其他房地产活动指:以房屋租赁为主业的活动。行业小类为“7220”、“7230”和“7290”的企业均应填报此表。

(三)统计原则

以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房地产中介、物业及其他房地产业单位作为基层填报单位,一个企业(单位)填报一套报表。

(四)具体要求

1.本制度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改变。

2.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3.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4.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上报统计机构的报表一律使用加盖公章的原件,不得复写、复印。

5.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网上报送,实施网上报送的要按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网报单位仍须向统计机构报送纸介质报表,并注意留存报送内容与填报依据。

6.本制度规定了区县统计机构向市级统计机构、市级统计机构向国家统计机构上报数据的时间和方式,各单位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区县、街乡统计机构自行制定,但要求企业上报财务表的时间不得早于月后10日,其他表的上报时间不得早于月末最后一日。

7.2007年新纳入统计范围的房地产物业、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活动单位,在第一次填报定期报表时,须加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

为保证数据质量,指标解释及有关计算方法,以本制度为依据,各单位严格按照各项规定执行。

8.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市、区县两级统计机构的其他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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