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旅游统计制度要求,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促进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依据,并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统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居民服务业连锁经营情况、门店分布情况,旅行社外联和接待情况,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情况,旅游区(点)活动情况,物流企业经营情况、主要能源和水消费情况及服务业财务状况。
(二)调查对象
本制度调查对象为北京市辖区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服务业法人单位、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国民经济行业为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包括电信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三)实施范围
本制度实施范围为全部限额以上单位,即全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单位、全年收入合计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国际旅行社、A级及以上和主要旅游区(点)。各表具体实施范围详见“三、报表目录”中的规定。
(四)统计原则
各区县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要按法人经营地(办公地)原则上报统计资料,若一个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经营地的以主要办公地为准上报统计资料。
在地统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我市各类单位在京外地区兴办的并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2)我市各类单位在京外地区兴办的产业活动单位应随法人单位在我市进行统计。(3)京外地区在我市兴办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按在地原则在我市报送统计资料。(4)京外地区在我市开办的服务业活动,但未进行法人登记的单位,随法人单位统计。
(五)具体要求
1.本制度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改变。
2.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3.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4.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上报统计机构的报表一律使用加盖公章的原件,不得复写、复印。
5.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网上报送,实施网上报送的要按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网报单位仍须向统计机构报送纸介质报表,并注意留存报送内容与填报依据。
6.本制度规定了区县统计机构向市级统计机构、市级统计机构向国家统计机构上报数据的时间和方式,各单位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区县、街乡统计机构自行制定,但要求上报财务表的时间不得早于月后10日,其他表的上报时间不得早于月末最后一日。
7.各表中的指标一律取整数,不保留小数。
8.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市、区县两级统计机构的其他统计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