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我市金融业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统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证券经营机构业务情况等。
(二)实施范围
本制度实施范围为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业机构(外资银行代办处、外资保险公司代办处暂不列入)。金融业企业包括:
1.银行业:①中央银行②商业银行③其他银行
2.证券业:①证券市场管理机构②证券经纪与交易机构(含证券营业部)③证券投资机构④证券分析与咨询机构
3.保险业:①人寿保险公司②非人寿保险公司③保险辅助服务机构
4.其他金融活动:①金融信托与管理机构②金融租赁机构③财务公司④邮政储蓄机构⑤典当行⑥其他类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三)统计原则
1.各类独立核算的金融法人企业为一个统计单位。
2.在京各金融企业的总部(一级法人),以总行、总公司本部为统计单位。
3.在京各金融企业的分部(二级法人),以市分行、分公司为统计单位。
4.在京的各证券交易营业部为产业活动统计单位。
5.三资金融企业,以独立分支机构为统计单位。
(四)具体要求
1.本制度采用北京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改变。
2.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3.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4、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上报统计机构的报表一律使用加盖公章的原件,不得复写、复印。
5.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网上报送,实施网上报送的要按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网报单位仍须向统计机构报送纸介质报表,并注意留存报送内容与填报依据。
6.本制度规定了区县统计机构向市级统计机构上报资料的时间和方式,各单位报送统计资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区县、街乡统计机构自行制定,但要求单位上报财务表的时间不得早于月后10日,其他表的上报时间不得早于月末最后一日。
7.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制定的其他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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