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全社会有关劳动力资源配置、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可靠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特制订《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统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报告期人数、报告期平均人数、报告期新增和调入的从业人员、报告期减少和调出的从业人员、报告期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等。
(二)实施范围
本制度实施范围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乡及乡以上全部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不含乡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各表的实施范围详见“三、报表目录”中的规定。
(三)统计原则
劳动统计严格执行“法人经营在地原则”。若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以上经营地的,以主要办公地为准上报统计报表。
在地统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我市各类单位在京外地区兴办的并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资料。(2)我市各类单位在京外地区兴办的产业活动单位应随法人单位在我市进行统计。(3)京外地区在我市兴办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按在地原则在我市报送统计资料。
(四)具体要求
1.本制度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改变。
2.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3.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4.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手工填写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上报统计机构的报表一律使用加盖公章的原件,不得复写、复印。
5.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网上报送,实施网上报送的要按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网报单位仍需向统计机构报送纸介质,并注意留存报送内容和填报依据。
6.本制度规定了区县统计机构向市级统计机构、市级统计机构向国家统计机构上报数据的时间和方式,各单位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区县、街乡统计机构自行制定,但要求上报表的时间不得早于季末最后一日。
7.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市、区县两级统计机构制定的其他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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