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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批发和零售、餐饮和住宿业统计报表
一、总 说 明
二、修订内容
三、报表目录
四、调查表式
五、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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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批发和零售、餐饮和住宿业统计报表
一、总 说 明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6-12-31 14:57:00

为了解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进行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统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销存总额、商品销售类值和数量;住宿和餐饮企业经营情况;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财务状况;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情况;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主要能源和水消费情况;批发和零售企业物流情况等。

(二)实施范围

本制度的实施范围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或主要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或住宿和餐饮业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三)统计原则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执行“法人经营在地原则”。若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以上经营地的,以主要办公机构为准上报统计报表。

在地统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我市各类企业在京外地区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应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2)我市各类企业在京外地区兴办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财务指标应随法人单位在我市进行统计,经营情况指标应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本市法人企业数据中不再包括。(3)京外地区在我市兴办的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应按在地原则在我市报送统计资料。(4)京外地区在我市开办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财务指标随法人企业统计,经营情况指标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四)统计方法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实施全面调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及个体户实行抽样调查。

(五)具体要求

1.本制度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改变。

2.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3.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4.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报出日期;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上报统计机构的报表一律使用加盖公章的原件,不得复写、复印。

5.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网上报送,实施网上报送的要按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网报单位仍向统计机构报送纸介质报表,并注意留存报送内容与填报依据。

6.本制度规定了区县统计机构向市级统计机构、市级统计机构向国家统计机构上报数据的时间和方式,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区县统计局自行制定,但要求企业上报财务表的时间不得早于月后10日。

7.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商品购销存总额、类值及各分组指标均按含“增值税”的现价统计填报。财务状况表中有关指标按不含“增值税”的数字填报。

8.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市、区县两级统计机构的其他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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